中国港口协会
筒仓与散粮运输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筒仓与散粮运输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隶属于“中国港口协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港口筒仓与散粮运输技术协作网,是促进港口筒仓技术进步和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社会力量。为港口筒仓及国储类筒仓的建设、管理、设备选择、技术工艺设计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行业政策,团结和依靠全国广大港口筒仓和非港口类筒仓科技工作者和关心、支持筒仓技术进步的人员,坚持“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理念,促进筒仓的科学技术进步;坚持为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反映相关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港口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港口协会”的行业领导,并参加该协会的活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安全政策及有关的国家标准;
2、加强各企业的合作,组织相关培训、考察、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
3、组建本会网站,扩大本会及会员单位的影响;
4、及时向“中国港口协会”反映相关国标的实施情况及制、修订相关国标的建议;
5、开展技术咨询和相关评估工作;
6、表彰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
7、顺应会员及会员单位的要求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一些活动;
8、积极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员单位及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条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参加本会所举办活动的港口/筒仓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港口/筒仓技术发展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会员单位: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群众团体。每个会员单位可推荐一至多名会员。
2、会员:系会员单位技术骨干或主要行政领导,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单位
1、有派人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免费获得一份本会组织编写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3、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委托的工作;
4、协助发展会员单位,进行本会的完善建设;
5、主动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和先进管理经验;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会员
1、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2、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优先取得本会资料、信息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5、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6、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7、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及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报正、副会长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派人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条例者,经会员大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根据需要也可组织专题会议。年会的工作内容:
1、制定和修改本会的条例;
2、选举领导机构和罢免会员;
3、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5、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进行表彰;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分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7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顾问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在分会领导下,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会作重大决议时,至少需三分之二会员到会,且半数以上同意,方视为决议有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会费;
2、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本会各项事业或活动的收入;
4、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用途
1、本会的日常开支和活动补贴;
2、图书资料、期刊等出版发行费用;
3.本会网站维护费;
4、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5、用于表彰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工作人员。
6、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7、深圳市诚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会提供财务支持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 2001年10月委员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并入中国港口协会后进行了部分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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