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分会介绍 | 行业风采 | 分会工作条例 | 技术分享 | 新闻动态 | 在线咨询 | 第五届会员单位
 
热门新闻
没有记录
 
 
两会关注严控船舶污染排放
新闻来源:中国港口网 http://www.chinaports.org 发布时间:2016/3/16 10:22:00

中国水运网  严控船舶污染排放 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双赢之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广东、浙江、湖北、江苏等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关注点,放在了水路运输行业中航运船舶的污染排放控制之上——

全国人大代表鲁修禄——

高度重视重点区域船舶污染排放控制

据鲁修禄介绍,随着工业源、陆上移动源(车辆)污染排放治理的深入,船舶排放控制应成为防治工作的重点。

他表示,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密度、船舶流量大,港口和水域处于城市群中心,船舶排放已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据初步研究,珠三角地区船舶排放的SO2、NOX分别约占当地排放总量的1/4以上。

“据香港环保署资料,船舶在排放总量中SO2、NOX和PM10的比例为50%、32%和37%。控制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污染无疑是广东实现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和持续改善的重要内容。”

鲁修禄指出,交通运输部近期已出台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但是,控制船舶排放污染涉及国际规则、燃油供应、水上交通管理、港口和船舶配合等,需要从立法和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层面统筹推动。

为此,鲁修禄建议,国家应高度重视重点区域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在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中,应增加“积极推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的表述,从更高层次推动重点区域船舶排放控制。

全国人大代表杨晓霞——

控制沿海港口船舶污染排放不容忽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测算,2013年在中国港口靠泊的船舶共排放二氧化硫58.8万吨,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港口船舶氮氧化物排放量27.8万吨,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1.3%。船舶排放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

基于此,全国人大代表杨晓霞建议:从立法、监管和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等措施入手,控制沿海港口船舶污染排放。

杨晓霞认为,船用发动机和燃油标准低是船舶污染的主要原因。首先,船舶使用的燃油与道路机动车使用的燃油并不一样。其次,进出中国港口的远洋船舶主要采用重油为燃料,其含硫率为2.8%~3.5%,部分高达4.5%,硫含量(平均3%计)是国四车用柴油的600倍、国五车用柴油的3000倍,甚至超过了燃煤。

杨晓霞表示,目前,船舶环保管理滞后,环保部门没有将船舶大气污染纳入监督,对船舶环保管理也缺乏执法依据。建议国家环保部门牵头,起草相关限制港口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同时出台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的鼓励政策,明确相关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在港口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制性使用清洁能源的价格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她呼吁,要加强船舶环保监管,要求进港船舶一律使用低硫柴油,对新生产的船舶用柴油机开展环保监督管理,加贴环保合格标志,在船舶注册登记环节加强管理,对于不达标的船舶不得办理注册和运营等登记。船舶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登记。她同时建议,要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比如:建设岸电设施,要求船舶靠泊时一律使用岸电,对龙门吊等港口机械实施“油改电”、大力推广使用LNG集卡,实施港内拖轮“油改气”等,以减少港口作业废气排放。

全国人大代表张琼——

加快技术创新 实现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

流入江河、湖泊的污水,不仅来自城市、陆地,也有来自船舶生活污水。为此,来自湖北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琼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或企业要加快内河、湖泊航行船舶及码头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创新,严格控管没有装置污水处理系统的船舶驶入江河内,尽早实现生活污水零排污,保护水域环境。

据张琼介绍,目前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船上安装污水处理装置,达标处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另一种是安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船舶到岸后由专门机构收集到岸上处理。但是,国际上能够实现直接达标排污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价格昂贵,对很多航运企业来说都很难承受。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的现象仍然很普遍。

“以长江为例,虽然长江海事局实行了对垃圾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库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必须编制《船舶垃圾交付方案》,定期交付船舶垃圾。同时还督促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船舶悬挂张贴‘告示牌’、要求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船舶配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但生活垃圾的直接排放仍然无法做到绝对禁止。”

张琼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快内河、湖泊航行船舶及码头污水技术创新,让航运企业安装用得起的处理装置,尽早实现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彻底解决船舶排污的水域污染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宋家慧——

完善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内河船舶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大型化趋势的日益明显,由此带来的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事件也逐步增多。

“内河水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往往得不到充分赔偿,使得清污费用难以支付,导致溢油不能及时清除,造成内河水域污。”全国政协委员宋家慧表示:国家应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基金),防止内河水域船舶污染。

宋家慧表示,我国的内河船舶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较差,一旦发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往往无力承担溢油污染治理成本。虽然按相关规定,船舶必须取得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但由于缺乏有效引导,船舶企业普遍缺乏承担事故责任意识和所需的有效担保,即使有担保的企业,也往往面临担保额度不足、无力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等现实问题。

“环境修复的成本,往往依赖于地方财政支持,缺乏直接有效的费用来源。”宋家慧表示,目前,我国针对内河船舶污染的责任保险尚属空白。保险机构多以沿海内河船舶财产保险附加污染责任险条款的形式承保相关风险,侧重点更多的是考虑沿海船舶的财产保障需求而非污染损害责任赔偿。与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法律比较,现有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于此类风险的可保范围及保险额度十分有限。加之各保险机构所出具的保单条款、特别约定也不尽相同,事故发生时产生的实际赔偿效果低下。

“同时也缺失建立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上位法。”宋家慧建议,应尽快建立与内河船舶污染相关的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内河船舶企业投保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选择合理模式、规范承保范围、合理限定责任限额、科学组建承保体系,合理设置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及赔偿额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内河船舶事故中的损失补偿作用,使保险赔偿成为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和环境资源恢复的重要资金来源,有效减轻船舶企业参与污染治理的经济负担,增强中小型船舶企业的风险抵抗能力。

宋家慧还呼吁,应尽快建立“中国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者通过修改国家相关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中既包括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也包括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使其成为一套完整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版权所有:中国港口  维护单位:中国港口协会筒仓与散粮运输分会   沪ICP备05056019号  沪公网安备31022102000114号   管理